明确了!每月每户4元
发布日期:2024-04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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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确了!每月每户4元

       依据《关于调整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批复》(景价费字〔2007〕34号),自2024年4月1日起,城区居民按照每月每户4元纳入水费一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。对于沿街商户按照类型和商铺面积大小分级收费。营业性质为餐饮服务业、娱乐休闲业的,100㎡以下按照2元/㎡×月,101㎡-500㎡按照1.8元/㎡×月,501㎡以上按照1.5元/㎡×月收取。普通商业门店,属于沿街店面的按照1元/㎡×月、里弄店面按照0.5元/㎡×月收取。宾馆酒店床位价格在40元以上的,按照每月20元/床收取;在40元以下的,按照每月10元/床收取。集贸市场,按照畜禽、鱼类20元/摊每月收取,蔬菜、水果、食品每月,按照10元/摊收取。
       房屋无人居住,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、卫生服务费:1.每月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;2.每月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。对于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,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,同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、卫生服务费。